(澳門電台消息) 1名香港居民在本澳娛樂場內遺失手機,到司警駐娛樂場辦事處報案,期間把警員詢問筆錄過程錄音,被判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成,判處 90天罰金,合共 1.8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裁定維持原判。 案中被告的上訴理由,包括自己沒被告知不能錄音,且在香港擅自錄音不一定構成犯罪,作為旅客不會清楚各地法律制度等。中級法院的裁決則稱,告知的方式有多種,原審法院特別考慮到司警辦事處內明顯張貼禁止拍攝或錄音的告示及被告掩飾錄音的情況,而認定被告實施犯罪。即使香港和澳門的法律不同,但根據普通人認知,被告完全意識到並接受自己的行為極有可能違法,符合故意犯罪。 (梁舒婷 黃偉鴻) 發佈時間:2021-09-16 18:18:28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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