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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空頭支票須負刑責

2021-09-20 06:35

    簽發空頭支票須負刑責

    問:我知道銀行帳戶存款餘額不足,如果這時向他人簽發超過存款額的支票,請問會產生甚麼問題?

    答:支票具“見票即付”的特點,銀行在接獲支票後經查核無誤,便會依票面金額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錢,因此發票人的銀行帳戶內須有足夠存款餘額,以滿足有關支付要求。

    據此,如果你簽發大於帳戶餘額的支票,而該支票在法定提示付款之期限內無法兌現,可能會構成《刑法典》第214條規定的“簽發空頭支票”罪,經有關持票人依法報案追究,行為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倘簽發支票的票面金額超過15萬澳門元,或者使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又或行為人是慣常簽發空頭支票,其刑罰更可處最高五年徒刑。

    本局呼籲,切勿簽發空頭支票,否則會被追究刑責,後果十分嚴重。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Facebook專頁(搜尋:司警教室)、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司警教室或PJadvise),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