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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向旅客出租即違法

2021-10-16 06:35






    政府擬修改非法旅館定義

    住宅向旅客出租即違法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若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入境本澳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吳子健,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長鍾卓業昨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非牟利供住宿除外

    張永春表示,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二○一○年制定及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

    監管經紀訂房平台

    草案內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草案同時建議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鼓勵業主主動舉報

    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

    親友留宿不視違法

    至於來澳的親友是否不能在住宅內留宿?張永春表示,現行法律對非法旅館有所定義,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是認識、有親屬關係,而不是在街上“拉客”,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