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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的後果 (一)

2021-10-17 06:35




    侮辱他人的後果  (一)

    大家偶然在街上都看見有人以粗言穢語大聲辱罵他人,其實,辱罵他人的行為人很可能已涉及刑事犯罪,至於觸犯甚麼罪名?以下將為大家介紹。

    在澳門,任何人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的事實歸責於他人(例如在街上當面辱駡他人為“小偷”,引致他人名譽受到傷害),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者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的言詞(例如某人在街上以粗言穢語辱罵他人,使他人的名譽受損),都可能觸犯《刑法典》第一七五條所規定的“侮辱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是否以言語侮辱他人才構成“侮辱罪”?並不是,根據《

    刑法典》第一七六條的規定,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侮辱,也會構成“侮辱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

    法典》第一八二條的規定,由於“侮辱罪”屬於自訴罪,如果被害人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其必須先聲請成為輔助人,及後由律師代理提出起訴,並將自訴書送交檢察院。

    除了上述“侮辱罪”外,大家有時都可能聽到某人觸犯“加重侮辱罪”,究竟甚麼情況下會觸犯該罪,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五條、第一七六條和第一八二條,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至五十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