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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主管部門監督公資企業

2021-10-20 06:35


    全方位統一執行法例規定

    專責主管部門監督公資企業

    目前本澳有二十二間公共資本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對未來的公共資本企業作出監督,包括建議設立專責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建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應集中在“管資本”上。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為解決現時公共資本企業監督權分散、權限不清,以及監督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相關的諮詢文本應設立一個專責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尤其是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從事前規範、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方向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全方位及集中監督。

    集中管理較適合

    諮詢文本強調,專責主管部門是以出資人/股東代表的身份對公共資本企業實施監督,並不妨礙該等企業須依法接受其所屬行業領域的公共實體監管或指導。

    陳海帆又稱,各地目前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大致分為三種模式,分別是統一監管(內地採用)、分散監管(德國採用)和混合監管(葡萄牙採用)。政府經研究認為,採用統一專責部門監管模式較適合澳門目前狀況,集中管理可以避免碎片化、各自為政。

    關注到專責主管部門會否由公產辦負責?陳海帆相信不會在現有部門基礎上建立多一個新部門,即可能是公監辦或其他部門,但具體要待法律實施後由政府決定。

    集中管資本事宜

    在監督措施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應集中在“管資本”事宜上,避免對企業經營自主權過度介入。

    陳海帆指,具體從兩個層面開展監督,一是由主管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包括保障公共出資權益,避免公共資產發生不當流失;督促公共資本企業建立及完善內部運作及監管制度;制訂對公共資本企業運作及管理具約束力的規範及指引;就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及建議等。

    二是引入外部監督,包括由執業會計師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並明確規定公共資本企業資料的公開機制,實現社會監督。

    對於如何監督以避免過度介入公共資本企業?陳海帆表示,主要視乎企業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預算和計劃如何執行等,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保值及增值,至於具體營運則交由企業負責。

    清晰企業自主權

    被問到諮詢文本的規範會否令公共資本企業操作及營運“政府部門化”?陳海帆認為相反,日後會清晰公共資本企業自主權及責任,包括做好制度、內部管理,令公共資本企業在制度下放手經營。

    陳海帆表示,自治基金法律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是管理發放資助的規則、統一制度,並考慮設有監管部門,強調對於自治基金部門是橫向性監管,不會改變現時自治基金縱向的管理機構,即不會改變自治基金現有監督實體,例如澳門基金會的監督實體維持是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