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痊癒兩月後才可登飛機入澳
【本報訊】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由本週一零時起(以當地登機時間計),曾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士,於發病或病毒檢測陽性至少兩個月後,須取得新冠病毒肺炎痊癒證明,方可登上前來澳門的民用飛機,此一要求不妨礙其它防疫要求。
因應內蒙古自治區的疫情變化,自今日零時起,所有於十月十六日或之後曾經到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入境本澳人士,須按照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後十四日。
離開當地已超過十四日的入境本澳人士,所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須為離開當地後十四日採樣。而所有曾經到過有關地方的已入境本澳人士,其健康碼將變為黃碼及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離開當地十四日為止,期間須在開始措施的第一、二、四、七、十二日接受最少五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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