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特區政府因應在青洲設置臨時燃料儲存倉,與承批所處土地的地產公司簽訂臨時使用土地承諾書,但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未歸還土地,被地產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土地,或批出同等條件土地作為賠償。中級法院裁定,案中承諾書屬私人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初級法院對案件具管轄權。 案件在初級法院審理時,法院已駁回地產公司的索償請求,並裁定特區政府提出初級法院無管轄權的延訴抗辯理由不成立。特區政府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涉案承諾書屬典型的民事合同,當中沒任何不可由私人訂定的條款,亦未見賦予特區私法不允許的權力或特權,而按照地產公司獲免除繳付租金的條款,亦可定性為不動產租賃合同,地產公司的訴求屬民事合同產生的合同責任,合同產生的爭議,初級法院有權審理。 (梁舒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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