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規管補習社(資料圖片)
政府修法監管補習社
須公開通報各項收費
五百場所將納入規範
【本報訊】特區政府修法加強監管補習社,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當中建議向五名或以上學生提供服務私人補習場所,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曾涉部份刑事罪或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人士,不能在補習社工作;收費須通報教局等。教青局料法例生效後,將有不多於五百間場所納入規範。
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下稱“中心”)的法令實施已超過二十三年,隨着澳門社會發展,雙職家庭變得普遍,社會對課餘托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而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透過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托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責範圍。為此,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
法案建議將優化對補習社的收費監管,補習社未來需要將收費通報教青局,並需於識別牌列出各項收費,調整收費亦需提前三十天通報,亦會要求補習社與家長共同訂定清晰協議,包括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人員學歷方面,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稱,法案建議協調員至少需具備高中學歷,學習輔助員學歷需較輔助對象學歷高;又稱未來課餘托管將納入補習社其中一項服務,法案建議新增托管員一職,負責補習中心的生活照顧秩序管理,相關人員需具小學或以上學歷,否則需完成教青局提供的專門培訓。
龔志明又稱,未來將對補習社內從事各種業務人員設預先審查制度,若相關人員曾觸犯販毒、家暴或性犯罪等部份罪行,或曾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將不能在補習社工作。
龔志明又稱,法案建議補習社運作時間由早上八時運作至晚上十時,強調補習社是作為學校以外輔助補充性質,學生不適宜補習至太晚,學校亦已普遍提供督課等服務,同樣作為補充性服務,讓家長因應需要選擇。
法案建議設兩年過渡期,補習社可設置於商業舖位、寫字樓或社會設施,但需符合檢視委員會共同制作的指引,又稱補習社的人數上限將按面積比例批准,教局現時亦設有巡查機制,監督各補習中心,未來會要求補習中心在當眼處設置識別牌,列明業務內容和人數上限等,方便巡查和家長知悉。法案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教青局預料《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生效後,將有不多於五百間場所納入規範,包括現時的四百多間補習社,以及只提供課餘托管但未有准照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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