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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食品活動場所要登記

2021-10-31 06:35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要登記

    為進一步完善外賣店的監管,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特區政府制訂了第三○/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有關登記制度將於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登記制度的適用對象

    該法規訂定的登記制度適用於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例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便利店及手信店(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等,但按現行其他法規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則不受上述登記制度監管。

    何謂“外賣食品活動”﹖

    “外賣食品活動”是指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其在售賣該等食品的場所外直接進食的行為;而“食品”就是指任何供人食用的經處理或未經處理的物質,包括飲料及香口膠類產品,以及在生產、配製及處理食品過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成份。

    先登記後開業

    經營上述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在該法規生效後,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可被科處二萬澳門元的罰款;在法規生效前的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即明年五月十五日或前)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

    至於申請登記的所需文件、場所的要求等事宜,下星期“法律小錦囊”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第一至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廿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市政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