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政府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法案吸納了公眾意見,建議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執行前提是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通訊截取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操作手續及期間受嚴格規範,以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相較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法案增加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和內容等,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截取通訊最高可處 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並需承擔紀律責任。 (黃翠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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