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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法將交立會

2021-12-04 06:35




    使用範圍增危害國安等八罪

    截取通訊法將交立會

    【本報消息】通訊科技發展迅速,通訊技術和工具推陳出新,犯罪活動越趨複雜及高科技化,對刑事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和舉證、保障公共安全構成嚴峻挑戰。特區政府建議制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制度,確保刑事偵查工作有效,並完善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該法案在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別無他法始會採用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廣泛吸納社會的修法意見,特區政府舉辦了公開諮詢,對象包括司法官、相關政府部門、律師業界、大學法學院、電訊業界、社團和公衆。透過諮詢,按公衆意見增加了兩個問題,並送交司法部門及法律界徵詢意見。公開諮詢獲得的意見普遍贊成修法及諮詢文本建議的整體修法方向。特區政府吸納意見並深入研究後,制訂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方實施截取的規定。此外,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法案嚴格規範通訊截取的操作手續及期間,明確規定執行通訊截取的前提是該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需,新增規定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

    濫用洩密可囚三年

    二是增加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截取内容等規定,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

    三是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且不影響倘有的紀律責任。

    法案建議增加的使用罪行,司法警察局長薛仲明介紹,隨着社會急速發展,很多嚴重犯罪具組織和隱蔽,故法案建議增加涉及恐怖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販賣人口、電腦、賄賂、透過電信侵犯住所共八種罪行,並可透過通訊截取偵查取證。

    必須刑庭法官批准

    薛仲明強調,法案主要優化截取通訊的程序。當局在調查案件期間,倘發現證據有重大價值或涉及事實真相,可透過刑庭法官批准後截取通訊。指出披露相關數據是司法機關權限,並非執法機關權限。截取方式會否入侵手機或電腦?他表示,會以現有可行合法的技術截取通訊,前提是得到刑事法庭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