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裁定,行政當局基於公共利益,決定對公開招標不判給,並無違法。 案件涉及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提供報紙的公開招標,合共 135份報紙,為期 36個月。上訴公司的報價中,每年各有 49份報紙報價 0.01澳門元 (1仙),以及全部報紙在 12月份亦報價 0.01元。按文化局招標的每一單項計分,上訴公司在這些單項評分中獲得絕對優勢,結果總分排第1,但總金額1530多萬元,較第2名多出 380多萬元,出現價高者得。 終審法院指出,文化局合理善用公帑,選擇不判給,是謀求公共利益,在行使自由裁量方面沒有犯下任何明顯錯誤,也沒有出現絕對不合理。(李芬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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