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告需向政府賠償 金額超過三千七百萬
今年四月,初級法院裁定善豐花園事件中包括善豐花園建築商何榮標、蘇豪薈地段投資者等七名被告,需向特區政府及社工局賠償至少三千七百多萬元,以償還政府在防止善豐花園倒塌、確保民眾和臨近樓宇安全,以及為評估善豐花園的安全和穩定性所作出的開支;以及社工局已支付受善豐花園事件影響住戶的住宿津助等款項。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善豐花園爆出結構安全問題,二樓停車場主結構支柱爆裂,所有住戶須緊急撒離。初級法院指出,蘇豪薈地段的樁柱安裝方法和善豐花園2P9柱的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從而導致該2P9柱爆裂,兩者均為引致結構支柱爆裂的原因。負責善豐花園建築工程的建築商何榮標及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即第一及第二被告,以及作為監督工程負責人的第三被告(指導工程技術員JOAQUIM ERNESTO SALES),須確保大廈每一結構部件不論在材料及施工方面都能達至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均沒有對用於興建善豐花園的混凝土進行收貨檢測,也沒有對其質量進行監督,顯然沒有履行應有的注意及謹慎義務。
初級法院表示,特區政府承擔防止善豐花園倒塌、確保民眾和臨近樓宇安全以及為評估善豐花園的安全和穩定性所作出的開支合共一千二百八十多萬元,法院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被告(以五百萬元為限)向政府作全數返還。至於政府在善豐花園清拆前為跟蹤及監測善豐花園、臨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廈、澳華大廈和廣興大廈的結構所作出的開支,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
另外,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為止,社工局已向善豐花園的業權人合共支付了二千五百三十九萬六千五百元的特別津貼,法院裁定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需全數支付,以及社工局在訴訟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已墊支的其它與前述款項性質相同的款項,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
初級法院指出,現時還沒有受理任何涉及善豐花園重建費用訴訟的案件。據了解除特區政府外,有數名善豐花園的小業主共同針對蘇豪薈地段的建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就六個單位、四個車位的損失獲得賠償,目前相關訴訟程序仍然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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