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 受權人向他人提供借貸 終院判貴賓廳會員須負責還款
(澳門電台消息) 1名貴賓廳會員的受權人使用帳戶信貸額度,向第 3人借出籌碼後,在限期內未償還部分款項,終審法院裁定,這名會員要為借貸負責,向貴賓廳償還 410萬港元欠款及利息。 案中的貴賓廳會員在一審及二審中,均被判須向貴賓廳還款,終審法院在上訴案裁決指出,初級法院已認定上訴人在與貴賓廳簽訂的信貸合同中,為受權人向第 3人借貸提供擔保的事實,上訴人不認同事實裁判,但未有適時提出質疑,鑑於合同內容已認定,以及貴賓廳多次借出籌碼前,均獲受權人允許及確認,上訴人須負責還款的理由已完全解釋清楚。 (梁舒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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