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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截取擬擴至十二種情況

2022-01-21 06:35


    通訊截取擬擴至十二種情況

    截取方法概念模糊一常會冀列明

    【本報消息】《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進入細則性審議,立法會一常會關注擴大截取通訊的範圍是否符合適度、最後手段等原則,同時如何平衡及保障被截取通訊當事人的權益。

    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關注整部法案標的,除了為獲取證據的截取通訊方式,能否真正實現相關的保障。

    第二章第三條的容許進行通訊截取情況,議員關注由現行法律的五種增加至十二種情況,容許截取通訊範圍的增加,是否符合重罪原則、適度原則;是否最後手段,有否其他可行的搜證方式?這都需要政府解釋。

    第四條通訊截取的方法包括監聽、截收、錄音、錄影、複製或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委員會認為最後一種方法是不確定概念,冀清楚列明。

    多細節冀釐清

    關於截取行動的程序,須得到司法機關批准才可採取行動,委員會冀政府解釋當中體現事中監督、提交報告的程序,以確保過程能夠確保相關人士權益。

    第三章第九至十條涉及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保存、提供通訊記錄的義務。按照第九條有責任在法定期間保存通訊紀錄,包括通訊日期時間、使用長度、電子信箱,或位置資訊,未必知道內容,但第十條程序在得到司法當局許可,需要向刑事警察機關提供相關通訊紀錄,委員會關注甚麼情況下可啟動整個程序。法案同時設處罰制度,違反第十一條合作義務即觸犯加重違令罪,委員會關注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如何去配合。

    此外,委員會關注政府諮詢時提到會研究專門的索償制度,作為截取通訊可能引致的損害賠償,到底現時的研究結果為何、是否可行。有議員亦主張在不影響司法保密或披露案件詳細內容情況下,定期公佈獲准通訊截取的數據。委員會將製作問題集予政府,相信農曆新年過後可約政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