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報道) 前民署處長涉嫌以權謀私案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裁定他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把其中 1項以連續犯方式觸犯的 “濫用職權罪”改判 1項單獨的 “濫用職權罪”,連同其他包括虛假財產聲明等罪,維持 4年單一刑罰。 前民署衛生監督部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徐裕輝被控以“暗股”方式,分別與他人開設公司及動物診所,利用職權干預採購程式,又容許他人在私人業務中使用民署的設備及藥物。 另外,被告把其他供應商的資料“通水”予自己開設的公司,被初級法院判處觸犯違反保密罪,但中級法院認為,應同時構成涉及公務員保密義務的“違反保密罪”,以及保障權力不被濫用的“濫用職權罪”,但考慮到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 被告向法院上訴,判決處罰不能重於原判 ),法庭不能作出相應判罰。 (李芬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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