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布,因應內地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和第14條的規定,自今(25)日起,所有曾經到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爾果斯市的入境及已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後14天但最短不少於七天。(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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