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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場所須登記保障食安

2022-01-27 06:35




    外賣場所須登記保障食安

    近年來,外賣餐飲市場日趨蓬勃,吸引了很多人開設外賣店,更有人透過社交平台或朋友圈出售在家中製作的食品。然而,當這些食品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貨不對辦時,消費者經常處於不利的一方。為此,律師、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羅桃為大家說明有關的須注意事項。

    保障買賣雙方利益

    羅桃表示,消費者往往無法掌握“商家”的真實資料(尤其是商業登記資料、電話號碼等),往往可能只有“商家”的facebook或微信賬戶等聯絡方式;再者,當出現爭議時,“商家”可以輕易地封鎖消費者,切斷聯絡,故此,消費者可受法律保障的程度相對較低。當然,亦不排除“商家”出貨後但消費者不付款的情況,“商家”也可能沒有消費者的任何資料,或被消費者封鎖,因而無法追究有關的損失。

    為了進一步完善對外賣店的監管,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特區政府制訂了第三○/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並已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正式生效。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的適用對象為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即涉及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食品,並向公眾零售以供其在售賣該等食品的場所外直接進食的行為的場所),例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便利店及手信店(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等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則不受上述登記制度監管。

    經營者須設實體店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經營上述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在該法規生效後,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財政局完成申報開業手續,並獲得市政署發出之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至於已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前於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外賣店,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有關之登記證明須張貼於場所顯眼處。

    上述法規亦規定,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必須設有實體店,且經營相關活動須於場所內進行。如該場所是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內,例如在住宅單位內經營,則不予登記。此外,場所須具防蟲鼠設備、食物冷藏及熱存設備等條件,並保持有關設備及設施的良好運作。

    最後,法規也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不論自然人或是法人,凡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例如場所在未獲發登記證明便向公眾開放、經營者沒有於場所顯眼處張貼由市政署發出的登記證明等,違反者可被科五千至三萬五千澳門元的罰款。

    南京師範大學實習生  林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