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初級法院審理 1宗高利貸案件,被告 3度向受害人借出賭本,被判處以連續犯方式觸犯 1項高利貸犯罪,獲刑 2年 9個月,緩期 3年。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被告不符合連續犯規定,最終上訴得直,被告改判觸犯 3項高利貸犯罪,3罪競合獲刑 3年,緩期 4年。 中院認為,被告每次借款均與受害人重新商討借款條件,並要求受害人重新簽署借據及交出身分證明文件抵押,每次都是 1項獨立犯意,有獨立的商借條件和手續,不存在任何外在誘因可相當減輕再犯的罪過,相關行為構成實質競合犯罪,而非連續犯。 (林智文 梁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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