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 小組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政府針對任何犯罪可要求提供通訊紀錄,至於有關程序,警方以刑事調查為目的可向司法當局提出,再由法官或檢察官作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商或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紀錄,而緊急情況例如對具重大法益構成嚴重危險的情況,警方可要求供應商先提供紀錄再告知司法當局,並最遲 72小時內獲“追認”。委員會關注建立程序原因,政府回應是參照其他地區,綁架、殺人等嚴重罪行,在刑偵上需快速行動,取得紀錄具緊迫性。 李靜儀又稱,政府初步討論法案公布後將預留數個月才生效,待社會認識法律,而有關電信營運商保存紀錄的條文則會在法律生效日滿 1年後生效,供電信營運商做準備。 (葉永貞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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