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在 1宗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司法上訴案中,裁定身份證明局對申請人在澳居住期間的事實認定錯誤,撤銷局方不批准的決定。 案中申請人由於缺乏在 1961年在本澳居住的證明,身份證明局認為未能認定申請人於 1956至 1967年連續在澳居住,沒有在本澳連續住滿 7年,不發出居留權證明書。 中級法院指出,儘管無法證明案中申請人 1961年在本澳居住,但申請人 8歲時在本澳的幼稚園畢業,14歲時在同一學校小學畢業。此外,亦可證明申請人 16歲時曾在另一學校就讀;申請人在 14-18歲時亦持有澳門警察廳發出的身份證。身份證明局未能認定申請人 1961年在本澳居住,但根據這些文件,足以根據最基本的經驗法則,透過司法推定被視為已證事實。中級法院裁定維持行政法院一審時判決,撤銷局方不批准向案中申請人發出居留權證明書的決定。 (鄭裕華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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