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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兩大法一管投牌一管經營

2022-04-01 06:35


    博彩兩大法一管投牌一管經營

    繼早前的《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後,政府準備向立法會提交另一份規範博彩業有序發展的重磅法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兩者名稱上只有幾個字之差,有何區別?兩法同樣提及一堆持份者: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管理公司,如何對號入座?

    訂參與者業務條件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從事業務的條件。若簡單理解,承批公司即是博企、持牌人。博彩中介是獨立第三方提供推廣博彩活動的功能,只是“帶客”而非“營運”。合作人根據新“博彩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定義,是由博彩中介選定以協助其從事博彩中介業務,且獲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的自然人,可理解為協助博彩中介的“幫手人”。管理公司則是“衛星場”的過渡。

    升格法律位階更高

    昨日近一小時的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官員花了不少時間,解釋《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的區別。

    《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主要是監管公開競投及承批公司的主要業務等。現行《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行政法規已相當完整,政府在此基礎及過去操作上,統一規範參與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業務主體,包括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業務。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是在《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行政法規的基礎上作出修改,並“升格”為法律。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行政法規與法律立法權限有分別,例如刑事處罰制度不能透過行政法規規範,行政處罰亦不可超過五十萬元的額度。重申法案是梳理及全面規範整個參與博彩經營業務,由行政法規上升至法律是強化及更嚴謹,並建議廢止現行“博彩中介法”。

    合作人不限一公司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規定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僅可向一家承批公司提供服務,合作人的業務規範暫未有限制。張永春解釋,《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博彩中介只可以用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對公司的組成及資本額等有嚴格要求。形容博彩中介是一家有財力、通過資格審查條件的有限公司,因而一家博彩中介跟一個持牌人。因應澳門博彩業實際運營情況,無規限合作人只跟一家公司。

    經財司辦公室顧問甄綺蓮補充,博彩中介有特別的業務性質。合作人是協助博彩中介,即合作人的存續取決於有否博彩中介,兩者之間是合作關係、協商關係。承批公司相關連帶責任等具體細節將向立法會解釋。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亦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不單在法律層面,經考慮及檢視過去監管的實務操作, 梳理及完善兩法案以配合現實需要。

    尙需系列配套文件

    至於完善博彩業及賭牌重新公開競投的法律制度,張永春表示,是以《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為主,但仍需制訂及頒佈一系列配套的規範文件,包括行政法規及行政長官批示等。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