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將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區分為 2類,其中曾參與通訊截取的人士,若違反可處最高 3年徒刑或科罰金,至於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人,違反則可處最高 2年徒刑或科罰金。 法案並允許倘涉及嚴重罪行,警方可要求供應商先提供紀錄再告知司法當局,並最遲 72小時內獲“追認”。李靜儀稱,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明晰若未能在限時內獲追認,需銷毁有關資料。 至於容許通訊截取的 12種犯罪中包括可處最高逾 3年徒刑的犯罪,有意見提出希望提升至逾 5年徒刑的犯罪,政府的新文本未有接納,李靜儀引述政府說明,由於現行文本是建基於過去的公開諮詢,建議維持法案文本建議。 (葉永貞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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