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在判處多項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時,應適用法律併合。 有關案件是 1名男子駕駛私家車從後撞上前方電單車車尾,並加速駛離現場,被撞電單車上 2人倒地受傷,肇事男子被初級法院判處2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 2項遺棄受害人罪成,判罰 3年徒刑,緩刑 3年的單一刑罰,以及禁止駕駛 3年的單一附加刑。中級法院在駁回被告上訴時,提及刑法典明確排除附加刑作法律併合的可能性。由於之前中級法院對另一宗案件判處多項禁止駕駛附加刑作法律併合,兩案判決存在互相對立,檢察院因此向終級法院提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案件由 3名終審法院法官及 2名中級法院法官組成的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指出,雖然刑法典並無明確規定附加刑適用法律併合,但隨著立法的演變,現行刑法典已將附加刑視為真正的刑罰,附加刑應同時適用為主刑設置的法律併合規則。 (雷翠雲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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