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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允公帑購私人檔案

2022-05-26 06:35


    政府擬允公帑購私人檔案

    【本報消息】昨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的《檔案法》建議,文化局可接受贈與或用購買等有償或無償方式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多名議員關注使用公帑購買具價值私人檔案的準則及訂價機制。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會找專家評定是否具歷史價值,若涉及購買,擬參照購買不動產文物的程序,即諮詢文遺會、三家公司格價及查詢財政局意見再採購,強調局方鼓勵公眾捐贈。

    籌建檔案倉存大樓

    有議員關注澳門檔案館的館藏,文化局長梁惠敏表示,澳門檔案館現有六萬多卷檔案、七萬多卷圖像、一萬多冊書刊、多個部門的公共檔案及私人檔案。考慮到“檔案法”生效後,部門及實體需移送部分檔案至檔案館儲存,及局方會收集私人檔案,因此現正籌建檔案館的倉存大樓。

    法案內容包括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負有的檔案管理義務,包括妥善保存檔案、避免造成檔案的損毀或滅失;制定適當檔案管理計劃;設置合適場所保存檔案;指定管理檔案單位及人員,以及制定檔案保存期限表並規定檔案的處置方式等。

    查閱檔案滅失究責

    法案並賦予文化局監察職責,文化局可依法對部門及實體的檔案情況進行檢查,部門有合作義務。倘部門及實體因違反法律規定且違反其職業上的義務而造成的檔案滅失,有關領導、主管及工作人員須負上紀律責任,且不影響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明確《刑法典》規定亦適用於對檔案實施的犯罪。

    鼓勵公眾捐贈檔案

    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和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的檔案雖納入私人檔案,但因其檔案有部分反映公共利益,且其資本由政府出資或接受政府資助,因此企業或機構亦有妥善保存檔案的義務,確保完整和安全。而其他私人檔案,文化局可透過接受贈與或購買等有償或無償方式推動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同時為鼓勵公眾捐贈檔案,法案賦予捐贈者優先使用其贈與的檔案,並可對其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公眾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

    定期開放公眾查閱

    法案並建議澳門檔案館應定期公佈開放予公眾查閱的檔案目錄,便利公眾查閱、複製及摘錄。同時經參考國際、外地規定及個資辦意見,建議澳門檔案館收藏的公共檔案自該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二十五年後向公眾開放;如檔案涉及個人資料,則只有在有關資料已全部被遮蓋,或自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八十年後方可向公眾開放。

    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方面,部門在採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和業務系統時,必須考慮與其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銜接,並確保其產生的電子檔案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在轉錄方面,增加檔案可轉錄於電子載體上,以及明確自縮微膠卷和電子載體取得副本的證明力規定。

    此外,法案建議設立專門小組替代總檔案委員會,負責應文化局要求就檔案管理有關事宜發表意見,以配合檔案管理實務運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