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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截取法擬八月生效

2022-06-11 06:35


    通訊截取法擬八月生效

    電訊營運者保存紀錄義務設一年過渡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細則性審議及簽署《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建議自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至於法案第九條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關於保存通訊紀錄的義務將於明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以便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修改文本的標的更清晰規範的內容。

    她表示,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區刑事程序中以通訊截取方式獲得證據的法律制度,並規範以有權限當局在調查犯罪為目的的通訊紀錄保存及提供,提供通訊使用者資料,強調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包括通訊內容。

    規範截取方法程序

    李靜儀表示,對比最初文本,通訊截取修改內容不太多,意見書詳細列出委員關注法案第三條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要求政府交代法案列舉十二項罪行的原則性規定。法案亦列舉通訊截取方法包括監聽、截收、錄音、錄影、複製等形式,並規範相應截取行動的程序。

    法案清晰法官可要求刑事警察機關提供所需的筆錄、報告書等,加強相關權限法官在過程中有權限作出監察,清晰自偵查終結起,嫌犯、輔助人及通訊截取針對的人,均有權查閱有關筆錄。當通訊截取後,若法官認為有關通訊截取屬不正當,需要通知因此而受損害的人。

    法案修改文本的第三條與最初文本一樣,列舉十二項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以及引入不同犯罪行為,包括恐怖主義、清洗黑錢、販賣人口等犯罪下容許通訊截取,但前提是經有權限的法官容許才可截取。

    法案第三章是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如有義務保存通訊紀錄,自完成通訊之日起計在澳門特區至少保存一年;義務並包括提供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等。

    涉罪證可特殊處理

    法案文本修改了第十條提供通訊紀錄的條文,除了有權限司法當局可批示許可或命令相關營運者及服務提供者提供通訊紀錄外,新增如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證據有關,可要求提供,再告知權限司法當局,最遲七十二小時內宣告有效;並新增若七十二小時內刑事警察機關要求營運商提供通訊紀錄的措施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宣告有效,刑事警察機關需要銷毀相關通訊紀錄。

    對於刑事警察機關有權要求電信營運商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通訊使用者資訊的條文與最初文本有較大修改,如違反第十一條要求提交但無合理理由而延遲或拒絕,會構成行政違法;有權限當局再命令再不提交屬加重違令,違反第十二條合作義務亦屬加重違令。

    違反保密義務的條文亦分為兩種規定,科處的刑幅有所不同,對於參與行動中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不正當披露、傳播或公開其所知悉的內容,會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嫌犯、輔助人或通訊截取人,不正當披露、傳播或公開其所知悉的內容,科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