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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禁集會、人大釋法 委員批公然侵犯公民政治權利

2022-07-23 12:29

委員會副主席C.A. Bulkan

委員會副主席V. Sancin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7月13日至15日,在日內瓦審議澳門特區就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近年,立法會選管會取消21名立法會參選人候選資格,警方禁止澳門市民舉行六四集會以及聲援香港示威人士活動等一系列被批評為侵犯公民權利的行徑,備受委員會關注,有委員批評部份做法是對《公約》的公然侵犯,更形容澳門民主自治倒退。 允許聲援香港示威者集會等同創建干預香港自行管理內部事務平台 委員會副主席BULKAN表示,民主應包括所有類型的政治觀點,但去年,終審法院對警方禁止六四集會、立法會選管會取消21名澳門立法會參選人資格、警方於2019年禁止澳門市民集會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等案件作出判決,BULKAN批評,《公約》被錯誤解釋、終審法院不熟悉《公約》的標準,要求政府解釋對《公約》的了解是如何進行傳播的? 委員會副主席C.A. BULKAN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2019年9月至10月,有人在澳門舉行促進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人士實施有關酷刑為主題的集會活動。治安警基於集會目的的違法性,不允許擬舉行的集會,發起人上訴,終審法院認為集會目的違法。 「(集會)實際是公開指控及譴責香港警察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人士,普遍實施公約所禁止的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張國華稱,香港有權限機關未對警察作出這種定性,相反地,他們拘捕、起訴有關的暴力示威者,在這情況下,如果治安警允許舉行有關集會,等於公開允許創建一個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內部事務的平台,違反特區憲制基本原則。 關於禁止舉行六四集會,張國華說,《公約》21條規定,集會自由可基於特定原因被施加限制,六四集會違反的《刑法典》、以及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終審法院判決確認了六四集會的違法性。有關決定依法作出,也是最後手段,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政府對司法官、執法人員,於2011至2022年3月,舉行了16場以人權保護為主題的研討會、講座,526人次參與。 委員批DQ任意裁量促提供證據 委員會副主席V.SANCIN表示,立法會選管會DQ事件是對《公約》權利的公然侵犯,一些選民在選票上寫上「我要真普選」、「寡頭政治下的選舉」、「反對」、「腐敗」。而是次選舉只有42%的選民投票,與2017年相比下降15%。「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於澳門特區,這些不相關的選項,似乎實現非常廣泛的覆蓋面。」她批評有關取消資格的標準空泛,為當局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委員會副主席V. SANCIN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項新表示,本澳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不受限制的,立法會選管會發現某些參與人過去的一系列行為,反對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體制及政治秩序,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他說,有關參選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選管會決定宣告有關候選名單喪失被選資格,有關名單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確認選管會作出的決定,駁回有關人士的上訴。被追問那些證據證明21位被取消資格的立法會參選人不遵守基本法及擁護澳門特區?政府於會上沒有進一步回應。 委員批民主自治倒退 政府:人大釋法非常克制 「人大常委的解釋能否受到司法檢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至高無上,如何與司法獨立及法治相協調?」BULKAN表示,政府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一次解釋《基本法》,但有關澳門選舉及政治改革的情況是置於中央政府的權力之下,代表民主及自治的後退,與《公約》25條相矛盾。 他又指出,中國沒有參加《公約》,其作出的決定可能影響特區實施《公約》的權利,如公民權利由於有關決定受影響,特區有何補救辦法?有何程序對有關決定作質疑,或尋求司法審查? 項新表示,1993年,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如何作出基本法解釋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全部條款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全部由澳門特區法院解釋,經過民主協商,採取「折衷的安排」。《基本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自治範圍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解釋。除自治範圍以外條款,如果內容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問題,澳門特區法院可以解釋,但如果有關解釋影響判決結果,作出解釋前必須提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不是特例,是非常穩妥及科學的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回歸以來只有一例解釋的例子,是非常克制的。」 他續稱,澳門回歸23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只作出一次解釋,是在2011年關於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作出的解釋。他說,全國人大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主要解釋條款的內容、界線,澳門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時,根據法律,對某一糾紛作出解決,其行使權利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展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立法需符《基本法》規定 委員GOMEZ MARTINEZ 表示,委員會了解到,2015年,澳門警方將一名中國官員移交中國,澳門是否與中國簽署引渡逃犯條例?目前情況如何? 劉德學表示,本澳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有關磋商工作還沒完成,因有關協定要特區制定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作為基礎,特區在數年草擬了法案,但考慮到法案的成熟程度,政府撤回了有關法案,這情況已表明了問題的複雜性,以及技術上的難度。 下一步政府會在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情況下,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有關工作。劉德學說,「立法政策要在完成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工作中,要保護人權,也要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尤其要防止某一方不應成為逃避刑事制裁的犯罪天堂。要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張國華表示,澳門特區依照法律處理與中國內地的司法協助事宜,終審法院就問題作出兩次判決,判決作出至今,沒有任何澳門特區向中國內地移交逃犯的個案。他強調,移交逃犯不能與驅逐出境混淆,驅逐出境是警察的預防措施,與移交逃犯的適用條件,對象、程序完全不同。 指定14位法官負責審理《國安法》案件 GOMEZ MARTINEZ表示,對涉及《國安法》案件,審理法官要由中國公民執行,但有關標準不透明。目前特區到底指定了多少國安法官?有多少案件作出檢控? 張國華表示,至今,澳門沒有個案因違反《國安法》而被起訴。《司法組織綱要法》沒有特別法庭的規定,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中國公民的法官中,預先指定法官,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法官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指定法官在特定期間內審理案件,2019年和2021年,法官委員會先後指定了三級法院中的14位法官,負責審理《國安法》的案件。 市政機關成員不能由選舉產生 V.SANCIN問,澳門是否考慮恢復市政機關直選?項新表示,澳門回歸前,基於葡萄牙的地方自治原則,建立與澳門總督為首的行政當局,構成兩級政府,市政廳由居民選舉產生部份議會的議員和執行委員會委員,擁有獨立決策權,市政廳是政權性機構。回歸後澳門只有一級政府,國家授權澳門政府行使高度自治權,沒有授權其他主體行使自治權,由居民通過選舉直接授予澳門特區市政機構管理地方事務決策權的法律依據不復存在。澳門《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的,故不是代議機關,成員不能由選舉產生。 這篇文章 DQ、禁集會、人大釋法 委員批公然侵犯公民政治權利 最早出現於 論盡媒體 ALLABOUTMACAU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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