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內結業或炒人
商戶需返還援助款
兩年有卅回水個案
【本報訊】經援措施規定受惠商號經營者,六個月內不得結業或無理解僱本地僱員,否則須全部或部份返還援助款項。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以往有商號收取援助後在半年內結業,這兩年收到約二十至三十宗相關個案,商號已自動返還援助款項。
經援款項下月中起分批發放,容光亮預料約有三萬九千多個商號經營者受惠,援助款項將以郵寄劃線支票方式發放,倘兌現支票即意味商戶承諾在未來六個月內不結業或不會不合理解僱本地僱員,若違規當局有機制追討。他又提及,以往亦有商號收取援助後在半年內結業,這兩年收到約二十至三十宗相關個案,商號已自動返還援助款項。
政府重申,為保障僱員就業,在此計劃受惠且有聘用僱員的商號經營者在六個月內不得結業或以不合理理由解僱本地僱員,則須全部或部份返還其已收取的援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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