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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涉及職業和公務秘密的證言

2022-08-08 06:35


    刑事訴訟——涉及職業和公務秘密的證言

    上星期為大家介紹了證人的一般義務,當中包括證人有義務據實回答向其提出的問題,不過,如果詢問的問題涉及職業秘密,又或涉及公務員執勤時所知悉的秘密時,證人是否必須回答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二條規定,律師、醫生、新聞工作者、信用機構的成員、宗教司祭或各教派司祭及法律容許或規定須保守職業秘密的其他人,可推辭就屬職業秘密的事實作證言(即可以選擇不提供相關證言)。同一法典第一二三條亦規定,不得向公務員詢問其在執行職務時知悉且構成秘密的事實(即詢問證言的實體不得向公務員詢問其在執行職務時獲悉的秘密)。

    需要指出,如有理由懷疑推辭的正當性/是否構成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獲悉的秘密,處理該附隨事項的司法當局須進行必須的調查,如果調查後認為推辭不正當/不構成秘密,則需命令該證人作證或聲請法院命令其作證。

    此外,在不涉及宗教秘密的情況下,處理該附隨事項之法院的上級法院,或如該附隨事項係向終審法院提出時,則終審法院得決定無需保守職業秘密而作證言(但需符合刑法的適用規定及合理原則)。不過,以上的介入需由法官依職權或應聲請提出,而介入前得先聽取涉及該職業秘密的有關職業的代表機構/公務員所屬的機構的意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二條及第一二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