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表示,考慮到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於感染 7 天後且新冠病毒檢測陰性者傳染性不高,衛生局作出第 378/A/SS/2022 號公告,由 2022 年 8 月 16 日零時起,終止第 173/A/SS/2022 號衛生局公告。第 173/A/SS/2022 號衛生局公告為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 2 個月人士來澳的額外措施。新公告生效後,有關人士毋須出示 14 天之前的相隔至少 24 小時連續 3 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關人士仍須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及疫苗接種要求,才可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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