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把分裂國家罪涵蓋至非暴力手段;並提出增補“教唆或支持叛亂”獨立成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指出,澳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項犯罪都需要有明確構成要件,不可能出現大家誤解的以言入罪及罪刑規定不清,導致亂入罪等情況。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國安法中,列明構成國家安全問題包括暴力或其它嚴重非法手段,當中的其它嚴重非法手段有法律明確規定,包括侵犯他人生命、破壞交通運輸、影響公共基礎設施通訊系統運作、縱火、傳播疾病等。但不排除會有人使用一些非暴力的行為和手段實施犯罪,例如是現行法律中沒有列明的網絡安全、一些以武力相威脅的犯罪等,他以香港舉例,二零一九年在香港有人衝擊圍堵政府機關、導致立法會癱瘓、堵塞道路等,這些行為都應屬非法手段。
諮詢文本建議增補“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使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相關的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犯罪性質是危險犯罪,行為一旦實施就可能危害或造成國家安全風險,無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否實際造成後果,都不影響成立犯罪。
至於會否出現以言入罪。張國華指出,澳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項犯罪都需要有明確構成要件,不可能出現大家誤解的以言入罪及罪刑規定不清,導致亂入罪等情況,特區政府會遵循既有的刑事基本原則,並會堅定維護在澳人士依法享有的人權。
修法建議將現行國安法的“國家機密”提述改為“國家秘密”。被問到國家秘密的定義,黃少澤稱需要有認定的過程,當中要向中央政府取得認證,定義與國家同一標準;政府的想法是,定義國家秘密相關工作,放到未來的《保密法》作出相關規定。
諮詢文本又建議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把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納入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改為按行為犯論處,犯罪主體改為明知者,罪名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並建議完善澳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同時“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但僅限於維護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目的,實施全過程需受司法監管。
引入臨時限制離境
初步設定最長五天
【本報訊】修改澳區國安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調查搜證,但僅限法官有權採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措施是臨時性質,涉及未有立案、未有司法介入前的相關人士,如果離開將有較高的國家安全風險,這項建議是按照國家和香港標準,也符合國際通例。
黃少澤稱,臨時離境限制初步設計為三天,可續期一次多兩天,即總共最多五天時間,目的是為執法、司法部門取得時間開展相關程序。期間相關人士在澳門有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甚至會按照國際慣例保障相關人士的維生資源。
修法同時提出開展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目的時,在保安司司長許可下,可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針對刑罰亦增設特別規定,例如故意犯罪者不得緩刑,屢犯不得假釋,嫌犯強制羈押等
對被問到修改澳區國安法會否影響一國兩制的實施,以及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和審判自由。黃少澤回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和最基本的要求,修法目的是要使本澳維護國安的水平,與國家和香港履行同等的標準,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
黃少澤又表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確保的準則,但不可違法犯罪,認為與維護國安並不衝突,指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履行新聞自由的重要條件,他又以正在處於戰事的烏克蘭為例,反問“國家不安全,如何有人的自由”。至於審判自由,黃少澤表示,根據基本法,澳門的司法活動獨立自主,與修法和一國兩制相吻合
被問及倘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日後生效,會否追究過去言論及行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按照本澳刑法典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只追究法律生效之後發生的事實,之前的並不追究。
黃少澤並提到,根據大陸法律基本原則亦有例外情況,若新法律更輕(罰則),在有利嫌疑人的法律下會開展追究,即從舊兼從輕原則。他並希望修法生效後都無相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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