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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澳門國安法刻不容緩

2022-08-23 06:35

    完善澳門國安法刻不容緩

    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頭等大事,亦是關乎澳門特區穩定與發展的重要基石。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特區政府始終積極履行《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憲制義務,逐步構築起了以《維護國家安全法》為核心的國安法制體系,並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落實了中央政府批准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制度,力求為維護國家安全構築堅實且嚴密的防線。

    然而,維護國家安全是一項與時俱進的工作,必須緊跟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政策、法律。就澳門而言,隨着近年來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新情況、新挑戰,當務之急需要對《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出全面的修訂完善。這是由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所決定的。

    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對本澳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發揮核心作用的基礎性法律檔,它的修訂對於保障國家主權、安全、持續發展與特區繁榮穩定是至關重要的。具體來說,其重要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

    一、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對《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全面貫徹落實之上,整體性地在澳門特區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性法律,將更加系統地規定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與相應的刑罰。除此之外,其他一系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內容的法律法規亦均可在其基礎上發揮作用。特區政府要持續精準打擊各種“反中亂澳”活動,防範各類外部勢力的干預滲透,有效預防和遏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首先就要有一部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二、當前國際形勢正發生深刻複雜的變化,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大國博弈日趨激烈,世界發展不穩定不確定性增加。國家安全正面對前所未有的新挑戰。種種內外因素的不利影響,凸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牢固維護好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抵禦住來自內外的各種國安風險和挑戰,無疑是當前保證澳門特區“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滿足國家總體安全需要的關鍵性要素之一。

    因此,新情況、新挑戰更令澳門需要有一部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來嚴密堅守住國家安全的底線。

    另一方面,從本身的內容來看,隨着二○一五年國家層面《國家安全法》的制訂與頒佈,尤其是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的生效實施,相比之下,《維護國家安全法》確實顯現出一定的滯後性,澳門在國安法律保障方面已然成為“窪地”,難免讓別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機,借各種機會衝擊澳門“一國兩制”的實踐、衝擊澳門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的社會基礎。為此,非常有必要及時開展具有針對性的補漏工作,在充分尊重澳門刑事政策及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參考借鑒《香港國安法》當中優良的立法經驗,以實現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更新升級,遏止住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來說,此處的必要性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性理念應當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得到及時的確立。在澳門特區為《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後,二○一四年四月,國家主席習近平正式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指明了新時代我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確方向。“總體國家安全觀”突出的是“大安全”理念,既涵蓋傳統安全領域,也涵蓋非傳統安全領域,強調國家安全的不同領域相互聯繫、不可分割,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

    澳門特區自然有必要致力將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滿足國家對總體國家安全的需求,實現與內地和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同等維護效力,以應對各種新的挑戰。作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基礎、主幹和核心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及時將“總體國家安全觀”確立為指導性理念,從而引領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將“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內容全面地納入到澳門的法律體系當中。

    二、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部分實體內容已存在明顯漏洞、需要及時彌補。相比《香港國安法》,澳門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實體內容方面存在入罪門檻高、保護法益有限、罪狀設置有待完善等等短版,有必要及時填補相關漏洞。

    比如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採用“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罪名,這一名稱難以覆蓋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我國的根本制度,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有必要借鑒《香港國安法》把罪名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納入保護範圍,以彌補現時保護法益方面的缺陷。如不能適用現行《刑法典》第5條,又稱保護管轄原則,即犯罪行為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犯罪行為沒有被列入其中,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所保護對國家安全法益的重要性,應當增設相關的規定,從而更精準打擊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三、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缺失專門適用國安案件的程序規則,需要及時補充。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按照二○○九年當時的社會安全環境訂定,當中主要為實體法規定,只有兩條涉及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從執法角度而言,程序法有保障實體法的實施,以及保障犯罪行為人基本權利的功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亟需有專門的程序規則來規範執行的過程,建議在現行刑事政策、刑事訴訟的原則下,《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及時增設程序規則,賦予可採用各種受監督的偵查、調查等措施。

    綜上所述,修訂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存在顯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澳門特區應當快馬加鞭地推進與完成這項修法工作,進一步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固屏障。

    法律工作者聯合會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邱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