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工聯文委參訪江門
  • 公總青委會了解審計
  • 福州三山同鄉會晤閩商務廳
  • 同心演唱會傳承傳統文化
  • 工聯筷子基親子外遊促溝通
  • 安徽統戰部訪省級政協會
  • 粵澳工商聯珠企交流大健康
  • 基層公職協撐珠慈善活動
  • 各界:同心協力護國安
  • 江西僑聯訪僑總擴合作
  • 特首冀深化澳佛旅遊合作
  • 賀一誠晤聖普副議長
  • 賀:澳優勢助安企拓內地商機
  • 和諧廣場今起臨時交管
  • 美高梅團隊齊閱讀弘工匠精神
  • 新聞特搜
  • 澳大學者解密人參屬植物抗菌
  • 粵貿促會訪中西學院促合作
  • 菜農校園之星才藝賽精彩紛呈
  • 勞幼華師附幼締結姊妹

論維護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

2022-09-04 06:35

    論維護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

    一、維護國家安全的刑事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早於二○○九年制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憲制義務的責任與擔當。刑罰的目的並不單單是懲治犯罪,更為重要的功能是預防犯罪,《維護國家安全法》充分發揮了刑法威懾力,從而有效發揮預防犯罪的功能。

    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計劃修訂和完善國安法,從刑法的角度來說,除了完善懲治犯罪的功能外,更希望能繼續有效發揮刑法的預防犯功能,以有效防止外部勢力滲透或別有用心人士教唆犯罪而危害國家安全。

    二、自由的邊界

    關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均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中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力和自由。”

    顯然易見,我們因為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而享有權利,而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在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時,也必須遵守應承擔的義務。憲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自由並不是完全沒有邊界的。法律所指的自由永遠是相對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自由。自由的意義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合法權益及遵守法律為界限,即優先考慮如何在社會中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合法和合理地享受本身的自由。

    自由應該受到相對的限制並不是現代社會才開始出現的理論,歷來社會各界人士和法學專家均有類同的見解。例如我國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主張“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在學理上,自由的限制是由於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樣的自由(即義務),這些限制已逐漸地變為法律限制,至少也是道德的約束。

    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均明確規定我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守法是對每一個人的最基本和必然要求,法律所禁止的便是自由的邊界、底線和禁區。

    三、“以言入罪”混淆視聽

    在完善和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建議中,政府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這項增訂引起一些人士對“以言入罪”的質疑。其實這個說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時,某些人士歪曲“以言入罪”,認為當發表不同意政府言論的人皆會胡亂被判處“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然而,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的,在刑法的領域,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由法律嚴格規定的,既不可以對有關構成要件作擴張解釋、更不可以類推適用,因此,胡亂判罪的情況是不會存在的。

    我們要學會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一是某些人士所稱的“以言入罪”;二是因言語不當侵犯了法律保護的法益而觸犯刑事罪行的行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為一談。前者,定義含糊不清,何謂“以言入罪”並沒有給出清晰的法律定義和要件,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混淆視聽,從而達到製造恐慌的效果。後者則是因言語不當侵犯法律保護的法益而觸犯刑事罪行,在澳門的刑法中已有規定,也為常見的犯罪類型,包括侮辱罪、誹謗罪、公開及詆毀罪、恐嚇罪、自稱黑社會成員,甚至證人作虛假之證言罪、當事人作虛假陳述罪等,這些犯罪均屬與言論有關的犯罪。

    在香港“黑暴”期間,由於黑暴分子對公職人員和香港居民侮辱成風,香港也有聲音希望參考澳門刑法的規定制訂侮辱罪,以保護一般居民和公職人員,免受言語的侮辱。因此,“言”並非不能入罪,關鍵要看“言”的內容和方式,是否侵犯其他法益,我們不能以簡單一句“以言入罪”來製造恐慌和混淆視聽。

    四、修訂“國安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言論自由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保護,除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所謂“以言入罪”並非法律概念,只是口號式混淆視聽的行為。各種對因言論侵犯被保護法益的犯罪行為,不能歸類為某些人士所指的“以言入罪”,因為那些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由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在發表言論中明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方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在澳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確指出,人人均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可見,言論自由是人的權利,但是它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法律得以制訂它受到某種限制,條件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因此,言論自由也是有邊界和底線的,任何試圖衝擊國家安全、破壞國家領土完整和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等言論,均突破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和底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全面的完善和修訂,以更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維護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安全,為保障澳門居民依法享有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各項權利自由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不會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造成影響。

    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 大律師 陳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