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職技培訓發展資助下周一起申請
  • 消委會葡食安局商保消費權益
  • 深合區解讀多功能自貿賬戶
  • 中葡展示館豐富葡語國產品
  • 財委會:政府制訂預算應審慎
  • 去年三季四項目預算額有變
  • 樓市今“撤辣”
  • 一戶通商社通擬辦物商業登記
  • 李鴻忠出席中葡論壇開幕式
  • 迎接盛會
  • 去年公共停車場回報億一略減
  • E1區海關兩棧橋竣工
  • 警一周檢控百三違規行人
  • 輕軌橫琴線擬年內通車
  • 十六浦口首季罰四百途人
  • 大專生微電影賽徵件
  • 在粵澳生兩津貼下周申請
  • 城大探討琴澳文產高質發展
  • 中西學院訪科學發展基金
  • 專家科大談雪域高原防災

練馬師餓瘦退役馬不算虐動物

2022-09-10 06:35

    練馬師餓瘦退役馬不算虐動物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於澳門賽馬會擔任練馬師,與其餘十五名人員負責照顧五匹退役馬匹(包括涉案的X馬及Y馬在內)及多匹現役馬匹。每名馬伕負責照顧三至五匹馬匹,採用輪班制,在完成照顧現役馬匹後,再照顧五匹退役馬匹。涉案的X馬及Y馬每天有二十三點五小時只可以在馬房內站立或睡覺,並作有限量的運動,包括每隔一日馬伕會安排退役馬匹到沙圈稍作運動十至十五分鐘及定期洗澡。X馬及Y馬在退役後一直飼養在賽馬會安排的沒有冷氣及通風設備的馬房內。X馬因長期營養攝入不足而導致身體消瘦,於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的體況評分為兩分。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民政總署(現為市政署)人員調查甲涉嫌虐待X馬及Y馬的事件並製作了調查記錄。二○一七年十月六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現為市政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決定對甲發出控訴書。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因證實甲使用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違反第四/二○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並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一)項規定,決定向甲科處罰款四萬澳門元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條規定作出禁止其從事實際接觸馬匹的業務一年之附加處罰。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甲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裁定甲提出的訴訟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行為。管理委員會不服,指有關判決因錯誤解釋法律而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未達折磨動物程度

    合議庭指出,第四/二○一六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動物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要件包括使動物承受痛苦及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在本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甲未履行其職責餵飼足夠的食物給X馬,以致X馬消瘦,由此可確認其行為至少為X馬帶來痛苦。然而,合議庭認為,只有對動物作出特別惡劣及高度具可譴責性的行為,才構成折磨或殘忍對待行為。在本案,難以將甲過失怠於餵飼的行為認定為折磨或殘忍對待行為。甲的行為雖然應予譴責,但尚未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折磨動物的程度,且從載於卷宗的資料來看,X馬的狀況亦未至於很差。正如行政法院的法官所指,因行為人的疏失而對動物造成傷害的情況固然有行政監管的必要,而立法者也已透過第四/二○一六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範飼主的義務,甲所違反的其實是該款(二)項所規範的“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的義務。被上訴的判決裁定撤銷對甲的處罰,未見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就管理委員會指行政法院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一八條第二款規定,對甲違反四/二○一六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科處罰款的問題,合議庭指出,管理委員會並未在案件第一審時提出有關問題。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六三條第三款規定,上訴法院不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新問題。事實上,亦未見案件已證的事實中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印證甲的行為構成上述行政違法。因此,行政法院未對甲科處罰款未見不妥。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據不成立,確認被上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