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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

2022-09-15 06:35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期間,有意見認為,此次修法將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擴大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並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有關修訂可能違反基本法規定。在此,有必要從學理上澄清此錯誤認識,以正視聽。

    這個問題涉及到如何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及其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關係。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我們要正確認識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的性質。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因此,第廿三條的性質是憲制性條款,而不是刑事法律規範。第廿三條原則性和概括性地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出了特區防範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點方向,為什麼其沒有規定有關行為的刑事責任?為甚麼在條文中沒有直接表述“犯罪行為”呢?因為其屬於憲制性規範,該性質的規範需要具體落實於下位法,包括刑事法律規範以及其他性質的法律規範,例如行政法律規範中。所以,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不意味着刑法上只能有這七個危害國安的犯罪行為,也不意味着這些行為一概只能以犯罪的形態出現,更不意味着法律保護的國家安全利益只能局限於傳統安全的範圍。

    首先,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並不是盡數列舉罪名的條款。如何定性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具體概念的詮釋和界定,應由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予以落實。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一部單行特別刑法,緊扣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所指七種行為去訂立罪名,在罪刑設置上,列舉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然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不僅限於上述七項,隨着時代的發展變化,有些罪名和罪狀有必要通過這次修法予以完善。

    其次,《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時,需要作出與自身性質與定位相符合的內容調適。將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和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列舉的七種行為作對比,可以看到,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對後兩種行為的表述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表述上為何有此差別呢?因為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作為憲制性規範,禁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規範是刑事法律規範,必須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可見,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時,未照搬照抄原文,而是做了與自身性質與定位相符合的內容調適,如果一字不漏地照搬照抄,則於理不合。

    再次,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作為憲制性規範,應當落實和體現在特區的不同性質的下位法規範中。例如,第廿三條禁止的“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澳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不僅可體現在刑法上,也可以落實在社團法律規範中,一旦作出有關行為,要求有關組織或團體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以香港《社團條例》為例,該法第5A條和5D條規定,如社團或其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則可被拒絕註冊和取消註冊;第8條規定,倘若社團或其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則可禁止該社團的運作。上述禁止性條款並非刑法條款,而是行政法律規範。所以,各部門法作為基本法的下位法,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落實好憲制性規範,而不是畫地為牢,簡單機械地將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立法任務局限於刑事立法。

    最後,隨着時代和社會的發展,國家安全利益的廣度和深度也在發生變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國家安全已不能局限於傳統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制也應當與時俱進。此次修法,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形態和手法變化,增設了“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此外還對有關罪名罪狀、犯罪主體、法律適用範圍作了完善,從而適應今時今日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制保護需求。

    政府代表在公開諮詢過程中多次強調,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遵守憲制、堅持問題導向、尊重傳統、保障人權,澳門刑事法研究會對此深表讚同。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認識到所謂“修法違反基本法規定”的觀點是錯誤的,此次修法工作生動體現了對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維護國家安全條款的持續貫徹和認真落實,不僅沒有所謂的“抵觸基本法”或“超出基本法”,而正正是特區在中央的支持和信任下,切實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副理事長曾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