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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外僱工作要注意

2022-09-19 06:35


    安排外僱工作要注意

    小明開了一家餐廳和一家餅店,當中餐廳聘用了兩名外地僱員阿娟和阿超,他們獲准從事的職務分別為侍應和雜工。

    由於兩店人手緊張,小明經常要求阿娟外出送外賣,亦會安排阿超到餅店工作,小明這樣做合法嗎?

    答案是違法的。

    因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六項及七項的規定,僱主安排外地僱員在獲明示許可以外的地點工作(即使該地點屬同一僱主的其他場所,但並非“藍卡”上所註明的工作地點),又或者安排外地僱員從事非屬彼等獲許可從事的職業活動(即非“藍卡”所指的工種),皆屬行政違法行為。

    所以,小明安排餐廳侍應阿娟外出送外賣,以及安排餐廳雜工到自己屬下的一間餅店工作,明顯地已違反上述規定。

    對於小明所作的上述行政違法行為,勞工事務局局長除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小明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之外,亦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附加處罰的規定,科處全部或部分廢止小明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註:本文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且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