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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國安法應借鑒香港國安法有益經驗

2022-09-19 06:35

    修改澳門國安法應借鑒香港國安法有益經驗

    近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開展為期四十五天的全面公眾諮詢。國家安全看似遙遠,實則不然,維護國家安全事關我們每一個人,“興邦自古賢人志,定國豐年家業盛”。

    特區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認真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在二○○九年初,《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澳門國安法)公佈實施,此後又不斷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配套法律和制度機制。 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二十周年大會上,亦高度評價了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上取得的重要成就。

    但是,澳門國安法已生效實施十三年,期間國內國際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着更為嚴峻的威脅與挑戰,二○一九年香港“修例風波”中,反中亂港勢力衝擊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殷鑒未遠。二○二○年六月,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使香港迅速由亂及治,“一法安香江”的成效有目共睹。此次修訂澳門國安法,借鑒香港國安法的有益經驗,實屬必須必要,這是因為:

    一是修改國安法與國家、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實質對標。從國際慣例來看,大多數國家都擁有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即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在國家與地區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理應具一致性,以消除潛在的矛盾與或有的失衡狀態,使澳門不落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窪地”。此外,更是為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初衷與目標上一致,即為着保障國家與地區長治久安和“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因國安法的實施正是為踐行“一國兩制”提供重要和堅實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是為新形勢下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豐富了該制度內涵和制度體系,能為澳區國安法帶來深遠且重要的借鑒作用。

    二是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始終堅持高標準。將香港國安法與澳門國安法作比較,後者僅針對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內的七種傳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定罪處罰,在罪名設置、保護法益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短板,實在有必要重新審視澳門國家安全立法實施中存在之問題,借鑒香港國安法的有益經驗,繼而再因應澳門自身的情況細化完善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三是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從而達至行穩致遠。雖說澳門社會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深厚,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尚處於可控狀態,但外部勢力干預仍有隱憂。回顧香港國安法的成功實施,使香港特區迅速地由亂轉治再步向由治及興,社會各界普遍支持並抓住該法落實的契機恢復安寧重新出發。香港國安法除充分印證修訂臻至完善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是必須做且刻不容緩的,亦為澳區國安法能前瞻應對各種風險提供了新的參照。

    澳門國安法應達至與香港國安法的同等維護水準,對現行國安法修訂、補強,達至與香港國安法實質性的同步共頻。提出如下參考建議:

    一是增設 “一般規定”強化法律的基礎和核心作用。在香港國安法第一至第六條有明確以“總則”訂定出貫穿整個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其涵蓋法律制訂和實施過程,現行澳門國安法卻未涉及有關內容。為使澳門國安法成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在現行澳門國安法中應增設“一般規定”章節,以明確法律新的目標及宗旨、法律的適用範圍、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以及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並為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及提供相關組織保障確立基本的原則。

    二是完善實體法之規定。在犯罪構成和定罪等刑事實體法部分,對比兩部國安法存在不少差異。

    澳門國安法可借鑒香港國安法,作出相應修改完善:

    (一)加強防範外部干涉,就如香港國安法第四節規定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防範新型國家安全威脅,尤其外部勢力干預特別行政區事務, 或利用特別行政區進行分裂、顛覆、滲透或破壞國家活動,應參考並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對罪狀和主體作出更全面的規範。

    (二)關於“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不論是否以武力手段或以武力相威脅,更有利於應對當今國內外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的分裂國家犯罪。

    (三)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香港國安法在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對相應罪行的從犯、教唆犯之定罪量刑作出詳細的規定,現行澳門國安法卻未有明確規定,只能援引《刑法典》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不能有力彰顯此等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故實有必要增訂條文使之獨立成罪。

    三是完善刑事程序法規定。從執法的角度而言,程序法亦相當重要,香港國安法為綜合性法律,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在其程序法內明確指出案件的管轄權、警方的執法權力和法律程序,澳門國安法卻未有專章規定程序法。事實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屬極端嚴重的刑事罪行,所涉法益有別於一般刑法所調整與保護的法律關係。宜對標香港國安法,尤其在調查取證和強制措施等方面,引入包括 “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及“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等措施,來維護國家安全實施機制的可行性。

    為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續寫具澳門特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新篇章,“織密安全網,築牢防火牆” 是首要任務,故特別行政區應盡早實現與內地和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同等維護效力,修訂出一部更為全面系統、與時俱進的澳門國安法,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法聯會會員  盧綺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