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表示為更明確監管補習社等的教學輔助中心及保障學生安全,去年公佈《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建議教學輔助中心的所有人員須具備“適當資格”,包括無性侵、家庭暴力罪等犯罪紀錄。而該法案的修改文本建議新增,若有關入職申請者因涉嫌“販毒”、“性侵”或“家庭暴力罪”等候審中亦被視為不具備“適當資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在今年八月十一日首次細則性討論該法案的修改文本,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法案中不具適當資格的建議條款主要為“最大程度保護學生安全”,若相關人士在警方未有充分證據及有起訴批示前,條款則不成立。而委員會沒有反對加入該建議條文。
李靜儀在會後引述教青局代表指出,法案原意是為了規範教學輔助中心人員的入職資格,如未有出現與學生安全如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刑事違反紀錄。法案文本修改經考慮保障學生安全並吸納委員會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希望可更明確監管和規範教學輔助中心的業務,因此新增建議:若相關人士處於未被正式確定判決但已被發出起訴批示的狀態,且具明確跡象顯示其涉嫌“故意實施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對學生安全構成威脅的犯案,均被視為不具適當資格。”
她又表示,文本原已建議,教學輔助中心的申請人、行政管理成員及所有人員要被視為具備適當資格,應該無某類犯罪紀錄,例如曾涉及生產及販賣吸食毒品或精神藥物罪、家庭暴力罪、侵犯生命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或曾被判三年以上徒刑等。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現時法案中有關不具適當資格的條款建議主要為“最大程度保護學生安全”,若相關人士在警方未有充分證據及有起訴批示前,條款則不成立。據政府代表所指,即在有明顯跡象指有關人員涉嫌觸犯“販毒”、“性侵”等罪行,並已去到檢察院起訴階段。有關教學輔助中心人員入職審核條文已作了刪減,例如與學生安全無太直接關係的規範。因此法案新文本已刪減“因其它犯罪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會被視為不具備適當資格的條款。
李靜儀又引述政府代表表示,今次修改是希望能更明確監察教學輔助中心,同時兼顧家庭內的補習活動,因此新增以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即上門補習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政府亦就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作出定義,即由家長組織並提供場所,且不對外招生及參與學生人數不多於四人,或者學生均常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活動。另外,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亦排除在適用範圍外。
曾犯特定罪行
禁入職補習社
以保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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