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強監管補習社 只可在三大場所設置
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法令實施超過二十三年,隨著澳門社會以及教育制度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市民、家長、業界和教育界對有關機構的運作亦提出加強監管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發展,雙職家庭變得普遍,社會對課餘托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而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透過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考慮到學生的安全及對相關服務日趨殷切的需求,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托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責範圍。為此制訂《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
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場所,必須獲教青局發出的准照後方可運作,且場所的營運及設施需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地方。現時教局允許六人以下的中心設置在私人住宅。新法生效後,規定補習中心只能設於“三大場所”,即商業舖位、寫字樓及社會設施。同時,新法亦建議補習場所要符合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教青局相應指引的規範,中心的場地須符合有關指引,教青局才會批准其牌照;教局將設有兩年過渡期給現設於住宅內的補習中心進行修正。
法案並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將優化對補習社的收費監管,補習社未來需要將收費通報教青局,並需於識別牌列出各項收費,調整收費亦需提前三十日通報教青局,補習社亦需要與家長共同訂定清晰協議,包括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補習社的人員方面,協調員至少需具備高中學歷,學習輔助員學歷需要較輔助對象的學歷高;未來課餘托管將納入補習社其中一項服務,並新增托管員一職,負責補習中心的生活照顧秩序管理,相關人員亦需具備小學或以上學歷,否則需要完成教青局提供的專門培訓補習社內從事各種業務人員設預先審查制度,若相關人員曾觸犯販毒、家暴或性犯罪等部份罪行,或曾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將不能在補習社工作。
新法生效後,現時澳門的四百多間補習中心將納入規管;同時現時只做登記而不用申領執照的單純提供托管服務的機構亦屬於規管範圍,政府預計總數在五百間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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