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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及奏唱國歌的規定

2022-09-26 06:35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及奏唱國歌的規定

    國慶節將至,澳門很多地方都會展示和升掛國旗以示慶祝。國旗、國徽和國歌都是國家象徵和標誌,代表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大家必須尊重和愛護。今日本欄為大家介紹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中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及奏唱國歌的一些具體規定。

    一、 關於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地點和日子的規定 

    (一)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澳門特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每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澳門特區駐外辦事機構,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除於工作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外,在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也須展示或升掛國旗。

    (三)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須在上述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四)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且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五)大型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館、科學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及其他同類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六)擬在其他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展示或升掛國旗,則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

    二、關於懸掛及使用國徽的規定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須懸掛國徽。

    (二)擬在其他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懸掛國徽,則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立法會網站、法院網站、檢察院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在上述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須使用國徽圖案。

    三、關於奏唱國歌的場合的規定

    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就職宣誓儀式;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上述場合,均須奏唱國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了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