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先後駁回 2宗被註銷澳門身分證上訴案,案中2人分別在 1994年及 1996年出生,母親均為內地居民,由於對出生登記登載的父親身分產生疑問,經親子鑑定證實生父另有其人,但亦因生父並非澳門人,最終令澳門身分證被當局註銷。 2案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人律師主張僅憑第8/1999號法律第 9條2款(一)項規定,持有1999年12月20日前發出的身分證,上載明出生地為澳門,即可認定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又主張上訴人屬不可歸責,基於人道理由,不應註銷上訴人身分證。 身份證明局則認為,上訴人出生時,當局誤以為上訴人父親具澳門居民身分或合法居住資格,依據第6/92/M號法令相關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身分證,但這重要事實已被確認虛假,當時的行政行為具特別嚴重瑕疵,亦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獲確認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前提要件,因而認為上訴人不應獲發身分證。 終審法院認為,雖然 2名上訴人並沒惡意或犯罪,但原出生登記所載父親身分與實情不符,均因為上訴人母親當初提供虛假聲明,以便為子女取得澳門居民身分,若承認上訴人永久居民身分,無疑助長不法份子騙取澳門身分證,甚至有更多 “父母"傚法,嚴重影響澳門公共和法律秩序,衝擊澳門基本法及居民身分證制度。(林智文 曾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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