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正式生效,以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以及加強監察和處罰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法例規定在本澳處理建築廢料時,尤其是對建築廢料的分類、運送、傾卸、放置、處理及最終處置等工作時應遵守的制度,並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其它拆建物料的分類。
建築廢料堆填區自二零零六年啟用,累計已接收近四千萬立方米,容量已達飽和;受土地面積所限,目前只能把建築廢料堆高處理,堆放高度平均約為九點五米,最高點更達二十五米,約有八層樓高,堆填區已出現嚴重飽和的情況,除了引發環境污染的問題,更衍生安全風險。
環局為解決建築廢料處理的問題,早於二零一五年已計劃制訂《建築廢料管理制度》,透過經濟手段鼓勵業界從源頭減少產生建築廢料;並透過公開諮詢方式收集社會意見。直至二零一九年七月頒佈《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經過一百八十日“過渡期”後,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正式生效。
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獲得由環保局發出的“傾卸許可”方可進入堆填區。車輛進入堆填區時先要在地磅“過磅” 秤重,操作人員亦會檢查車上物料,以判別是屬哪一類物料。車輛進入堆填區後,需在指定區域傾倒廢料。
各傾倒區內的檢查人員會核實傾卸的廢料類別,若發現傾倒的廢料並非所申報的物料,或混有可燃物料,會立即拍照記錄,並將有關照片傳回地磅系統,以供更改廢料的類別,以更改相關的傾卸費。如發現混有可燃物料,會要求司機將有關物料運往垃圾焚化中心處理,其中惰性拆建物料每公噸傾卸費為七十元。
惰性拆建物料是指如泥土、沙石、純混凝土塊、附帶少量鋼筋的混凝土等已妥善分類的可用作填料的物料;特別拆建物料是指如塘泥、海泥及其混合物等開挖物料,以及如瀝青、玻璃纖維、隔熱棉及其混合物等雜項物料;其它拆建物料是指可燃廢料、化學廢料及可回收再用物料,以及該等物料的混合物。
隨處棄置建築廢料者,將可被科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棄置面積超出零點二立方米;一般約為八袋裝修用的廢料袋,會按公共地方總規章罰款六百元至一萬元。
傾卸建廢需分類收費隨棄置最高罰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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