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對夫婦與兩名事主在有協議下,由對方出資並以丈夫名義購買一個住宅單位,待取得澳門居留權後,便將單位歸還兩名事主。結果丈夫去世,妻子卻反口,兩事主向法院提訴追討,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女子被判敗訴,須返還單位和代為支付保證金。
案情指,二零零五年,兩原告與被告夫婦兩人達成協議,前者以男被告名義購買一個位於澳門的住宅單位,以便兩人透過有關購買行為取得澳門居留權,將來再將單位返還予兩原告。相關單位的樓價金、印花稅(分別為九十五萬一千八百七十五港元及五萬一千一百七十六澳門元)均由兩原告支付。另外,兩原告亦支付了夫婦兩人為取得澳門居留權而須支付的保證金四萬八千美元。但男被告在二零一三年去世,其妻子拒絕履行其與丈夫跟兩原告所達成的協議,拒絕將單位轉到兩原告名下。
女被告在初院及中院判決中均敗訴,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經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兩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提出的請求,顯示其不僅請求被告向其返還購買單位所支付的實際樓價金及為夫婦所支付的保證金,還包括為單位簽署預約買賣合同後直至被告完全實際支付此刻的單位的價值。判詞又稱,兩原告與兩被告達成協議,以男被告名義購買單位,使兩人可以透過有關購買行為取得澳門居留權,並向他們支付了四萬八千美元的保證金,這是兩原告支付有關金額的原因。可見,妻子並非單位的真正取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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