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政府制定《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夾屋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夾屋設 16年禁售期,首次及其後的出售對象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售價建議以相鄰區域私人住宅樓宇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家團申請須年滿 18歲,個人申請須年滿 23歲,申請前 10年内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曾受惠夾屋、經屋或 4厘利息補貼的人士不得申請。法案提出建立評分排序制度,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 法案又建議訂定處罰制度,例如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讓與他人居住、每年居住不足 183天或將單位部分出租等,將科處罰款。 (鄭裕華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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