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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吳亦凡服完刑後被逐

2022-11-26 06:35

    律師:吳亦凡服完刑後被逐

    據中新網、紅星新聞消息:十一月二十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被告人吳亦凡數罪並罰總共遭判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驅逐出境。律師表示,吳亦凡需服刑完畢,再被驅逐出境。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傅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七十一條,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後,應當指定該外國人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主刑執行期滿後應當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執行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轉交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件後,應當通知該外國人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指定有關公安機關執行。

    傅建表示,驅逐出境是刑罰的一種手段,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該罪名適用於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既可以像吳亦凡這樣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合併執行,也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在吳亦凡案件中,驅逐出境要等到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由其服刑監獄的管教幹警和武警共同押運將其驅逐出境。如果是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等到判決生效,由公安和武警共同押運執行將其驅逐出境。

    被逐後十年禁入境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袁椿暉律師表示,吳亦凡的外籍身份對本案定罪、量刑沒有影響。依據《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此,外國人在中國犯法的,適用我國法律規定,並在我國境內執行。”傅建也指出,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根據屬地原則,應當按照中國的法律定罪量刑,外籍身份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服刑地也是在中國境內。驅逐出境以後吳亦凡是否還可以進入中國國境?傅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