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安法完成將送交立會審議
【本報訊】為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特區政府經充分研究和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後,制定《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公佈翌日起生效,以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政府表示,為應對日趨複雜的總體國家安全形勢,積極貫徹中央“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落實《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必要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為此特區政府就修改國安法進行了公開諮詢。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經充分研究和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後,制定了本法案,期望完善後國安法能夠提升為澳門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兼顧防治國安犯罪和人權保障的需要,以有效遏制外來干涉,維護國家和澳門特區的安全及廣大居民福祉。
法案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定義及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安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以及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法案同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刑法規定,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等。
法案增設“刑事程序規定”,主要透過準用現行相關法律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法案亦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對於諮詢期間有意見希望清晰條文,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表示,法案文本部份字眼有調整,但基本符合諮詢文本的內容,又稱法案提交立法會後好快會公開具體條文。
被問到法案如何釋除公眾及新聞媒體對言論自由的憂慮,黃少澤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最根本原則,並有充分的犯罪構成要件,並非執法機關可隨便決定,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整個法案的最中心原則,但強調保障人的權利自由不等於可隨意危害國家安全,現行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亦已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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