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電召的士公司 2宗涉及違反經營合同共被罰款 6萬元的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 其中電召的士公司被指營運的士數量低於合同要求,被罰款 5萬元。電召的士公司辯稱司機休息亦屬於正在營運及服務,中級法院合議庭稱合同已明確休息的士司機不屬提供服務,電召的士公司亦有責任妥善安排人員以履行合同。 另一宗案件涉及電召的士司機在港珠澳大橋的士站候客,電召的士公司被罰款 1萬元。合議庭指出,電召的士公司須對屬下工作人員的錯誤負責,儘管有關人員可能未遵守公司為執行合同而訂的指引,但公司不能因此而免於承擔責任。 (李芬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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