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夾心房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引介時稱,夾心房屋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
羅立文表示,夾心房屋申請會以計分排序,出售完畢會“散隊”。申請家團的收入及資產限額下限將按照經屋申請收入上限五成,而收入上限則高於經屋申請上限一成。他又稱,其中一至四人家團可申請兩房,三人或以上家團可申請三房,家團可因應經濟狀況申請合適的單位,“有錢可買大點”,同時由於相信申請人為年輕人,夾屋只接受電子申請。
羅立文稱,免除日後大廈要大型維修時業主出現“嘈交”,夾屋除自身要有管理委員會基金應對日常維修外,亦需設大型設備維修基金,金額為大廈建築費的百份之二,相關基金只有工務局同意後才可使用。
多名議員在會上關注夾屋定價、准入制度、轉售、戶型規劃和申請程序等問題,並質疑夾屋與經屋性質相似。羅立文回應時稱,議員擔心是正常,但不需太心急,夾屋興建需要時間,法律現時才在立法會作一般性討論,加上連經屋售價都未定,便討論夾屋售價是“太早”。
議員也關注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會影響夾屋吸引力。羅立文稱,相關法律的立法原意是解決住屋需求,並非讓市民用於“炒樓”,禁售期需設有一定長度,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
他又稱,房屋政策會隨社會發展而出現變化,疫情對市民房屋需求亦會產生影響,但不代表政府的規劃錯誤,他稱立法工作“不可只看當下”,要長遠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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