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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規章》元旦生效

2022-12-20 06:35


    《旅遊稅規章》元旦生效

    【本報消息】財政局訊:第十一/二○二二法律修改第一九/九六/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法律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課徵對象;(二)修改獲豁免旅遊稅之場所類別;(三)計稅價格準則;(四)明確結算期之除斥期間;(五)修訂“累犯”的定義,以及修訂處罰的程序及時效規定。

    由第八/二○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四月一日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及十月廿六日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餐廳、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均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但通訊及洗衣服務除外。

    六場所免旅遊稅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鼓勵發展經濟型住宿的旅遊政策,重新訂定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由下列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二星級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旅遊稅的計稅價格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價格為準,如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免收全部或部分價格,免收所涉及的價格亦屬計稅價格。

    結算權為期五年

    旅遊稅結算權除斥期間的起始日,由提供可課稅的財貨及服務所涉及年度的翌年開始計算,為期五年。

    納稅主體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兩年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視為累犯。對於未有特別規定的行政違法事宜,補充適用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

    如有查詢,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二八三三 · 六八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