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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2022-12-23 06:35

    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二○○九年實施以來,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面臨內外部日益嚴峻的複雜形勢,尤其針對一些宣揚、鼓吹分裂主義,煽動、教唆或支持叛亂,藉故堵路、擾亂公權機關運作,從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等非暴力的不法行為,更是有必要透過完善法律,來彌補相關的不足與漏洞。

    一、修改國安法是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

    參看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不法行為,當中規範“暴力”及“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對於前述所指之後者,在該法律的第二條第三款,以盡數列舉的方式清楚訂明相關非法手段如下:(一) 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二) 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三) 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四) 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化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由此可見,針對一些未有破壞或達到妨害運輸安全的堵路行為、以靜坐包圍政府機關以至癱瘓其正常進入及運作、非經法定程式而通過所謂“公投”等方式以改變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有組織地惡意集中發送大量電子訊息以至癱瘓網路系統、透過以暴力相威脅的公開言論迫令公權力機關,只要其目的是為著危害國家安全,則上述所指之非暴力行為的危害性,絕對不遜於暴力行為。根據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無法有效規管的,而依據其他單行刑法規管上述行為,也未能有效達到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立法目的。

    二、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要求之一。參看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破壞)的規定,“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而將交通或通訊工具或交通通道、公共事業之設施,又或供應或滿足居民根本需要之設施,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破壞,又或使之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透過分析上述法律條文的局部情節,可以知悉“以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作為犯罪目的”;而將“交通通道”暫時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則可以對其施以上述刑罰。可見,行為人即使是實施了致使交通通道暫時部分不能運作,甚至只是偏離正常用途之客觀行為,只要其目的是意圖破壞已在澳門確立之社會制度,在結合主觀犯罪故意,與客觀犯罪事實後,便會符合上述的法律條文,滿足相關的犯罪構成要素,亦即符合“罪之法定”。因此,通過是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針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暴力手段等不法情況,可以考慮採取列舉的方式,來清楚界定有關的犯罪構成要素,並對於具體的犯罪行為加以規定,例如: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一條規定的“通謀外地”,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有相類似的立法考慮。澳門《刑法典》第三百○四條所規定的“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更直接地引用“暴動、擾亂秩序、喧嘩”的字詞,從而作為具體的法律條文,指出相關的犯罪事實。現在,當考慮規範涉及非暴力手段的不法情況,同樣地,也可以直接引用“教唆、支援”的字詞,並適當地在行文表述中,重點提要一些典型的犯罪事實。例如:日本《刑法典》所指的“援助內亂罪”規定,“提供武器、資金或糧食,或者以其他行為幫助內亂罪,內亂未遂罪,幫助預備、陰謀內亂罪的,處七年以下監禁”。因此,以前述為參考,在釐清“支援”的定義時,可在前置部分訂定出一些具體情況,以便大眾更容易理解並掌握相關的立法精神。這種立法技術,既可以充分體現出罪刑法定原則,也可以確保澳門居民合法從事的行為,不會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

    事實上,教唆行為與正常的意見表達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教唆行為人所發表的意思表示並非單純的意見表達,而是抱有特定的危害社會意圖,積極鼓動或唆使他人實施某種犯罪活動,其完全不同於正常表達、陳述個人見解或主張的行為,完全超出言論自由的邊界。例如:大眾會討論毒品的禍害、研究有關禁毒的措施,但絕不會鼓吹吸毒。由此可見,教唆行為與正常的意見表達顯然是不能混為一談。

    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避免社會矛盾。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處罰外,不受刑罰處罰”,在憲制層面確立罪刑法定原則。澳門《刑法典》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基本法和《刑法典》確立的一般刑法原則,適用於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定罪量刑,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才能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論罪處刑。因此,必須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才有條件以公權力作為保障,及時介入並阻止各種各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避免犯罪者利用現有的法律漏洞,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造成社會矛盾,最終引致社會撕裂的嚴重後果。

    律師 何駿豪